(2015)北民初字第6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宋云发与姜言礼、青岛鑫公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云发,姜言礼,青岛鑫公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6673号原告:宋云发,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岩,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言礼,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鑫公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上杭路8号6608室。法定代表人:姜言礼,总经理。原告宋云发与被告姜言礼、被告青岛鑫公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强、肖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言礼、被告青岛鑫公泰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现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云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本金2200000元及投资收益(以2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月息2.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9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代理短期资金运营协议A》一份,约定原告以现金形式投资220万元,交由二被告代理运营,期限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由二被告负责资金的管理和运营,且二被告保证原告资金的每月收益率达到2.5%,并于每月19日将收益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资金运营期满,二被告将本金连同最后一期收益一并支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投资义务,被告姜言礼于2014年9月30日在协议上打了收条,证实实际收到了原告的投资款。但二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按时将收益支付给原告,期满后也未将投资本金及收益一并支付给原告。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未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姜言礼及青岛鑫公泰实业有限公司均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1、《代理短期资金运营协议A》一份,证明原告与二被告协议约定由原告出资220万元交由二被告运营,期限自2014年7月19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不论运营资金效果如何,二被告保证每月收益率达到2.5%,并于每月19日将收益支付原告指定账户,资金运营期满后二被告将本金及运营收益一并支付原告,第二被告以所有资产作为原告本金及收益的担保,第一被告以其个人资产承担连带偿付责任。2、2011年1月20日至2013年8月1日代理资金短期运营协议五份及银行转账明细三页,证明本案的投资款是之前投资款项的累计,2011年1月20日运营协议中的400万元系转款明细中2010年5月10日、5月25日、10月20日、2011年1月26日的四笔转款,金额分别为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50万元。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宋云发与被告姜言礼、被告青岛鑫公泰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代理短期资金运营协议A》,约定由原告向二被告交付款项,二被告到期返还并支付利息,故该协议实为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交付款项后,二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主张的利息,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标准,对超出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现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言礼、被告青岛鑫公泰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宋云发本金人民币220万元;二、被告姜言礼、被告青岛鑫公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宋云发利息(以2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息24%计算)。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二被告逾期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4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姜言礼、被告青岛鑫公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招 娜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