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彭某与何剑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何剑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2543号原告:彭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清,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剑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吴鹏。原告彭某与被告何剑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缓交),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李 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玲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