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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5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黄静华与江阴市利达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静华,江阴市利达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5918号申请执行人黄静华。被执行人江阴市利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李金涛,该××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黄���华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利达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黄静华申请,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2016)苏0281民初58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利达公司应归还黄静华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6年9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本案执行标的为304920元,此款由被执行人利达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黄静华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静华以已与被执行人利达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闵永刚执行员  宋 献执行员  徐建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祖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