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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3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燕与向晓明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燕,向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23执504号申请执行人:杨燕,女,汉族,1984年5月7日出生,住库车县。被执行人:向晓明,男,汉族,1985年3月14日出生,住库车县。本院在执行杨燕与向晓明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库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履行3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库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健代理审判员 岳 岚代理审判员 姜群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