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执2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再成与刘锋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再成,刘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2345号申请执行人:刘再成。被执行人:刘锋林。申请执行人刘再成与被执行人刘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鲁1102民初4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锋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再成借款5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因被执行人刘锋林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再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刘锋林分两次还清,至2016年11月底还款完毕。因双方当事人和解,申请执行人刘再成向本院申请终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2345号申请执行人刘再成与被执行人刘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吉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