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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周健诉吴树杰、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健,吴树杰,孙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2494号原告周健,男,住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李秀英(周健妻子),女,住址同原告周健。被告吴树杰,男,住抚顺市新抚区。委托代理人李旭东,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敏,女,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健诉被告吴树杰、第三人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健于2016年9月20日以与被告吴树杰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剑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林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