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董世荣诉唐维军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世荣,唐维军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民初1208号原告董世荣,男,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唐维军,男,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世荣诉被告唐维军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天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沙文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