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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一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樯与江城日报社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樯,江城日报社,哈药集团密山蜂业有限公司,威海南波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昆明白马制药有限公司(原三九集团昆明白马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1814号原告:王樯,男。被告:江城日报社。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号。负责人:蓝兰,该报社总编辑。委托代理人:陈静,该报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曹忠华,吉林曹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药集团密山蜂业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连珠山镇星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孟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广文,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威海南波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威海齐鲁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桂娟,该公司经理。被告:昆明白马制药有限公司(原三九集团昆明白马制药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高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建军,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樯与被告江城日报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当事人申请,本院追加哈药集团密山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山公司)、威海南波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波湾公司)、昆明白马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马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樯,被告江城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陈静、曹忠华,被告密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广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波湾公司、白马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王樯诉称:2015年3月16日,王樯在《江城晚报》上看到名为哈药化栓王的广告,广告宣称哈药化栓王对各类心脑血管疾病效果神奇。王樯的母亲患有高血压和血栓多年,王樯看过该广告后觉得此产品适合,于是通过广告中的联系电话,订购了总计5980元的哈药化栓王。2015年3月28日,王樯又在《江城晚报》上看到名为三九加钙氨糖的广告,广告宣称三九加钙氨糖对腰间盘突出等10大老骨病效果神奇。王樯患有腰间盘突出,于是又通过广告中的联系电话,订购了总计9936元的三九加钙氨糖。后王樯发现三九加钙氨糖实际名称为氨基葡萄糖碳酸钙胶囊,只是一种保健食品,其作用为增加骨密度,没有治疗腰间盘突出的功效。王樯之前购买的哈药化栓王实际名称为欧米伽三海豹油胶囊,也是保健食品,其作用为调节血脂,根本不能治疗高血压和血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江城日报社违法发布虚假广告,致使王樯误信其宣传而购买了根本不能治病的保健食品,给王樯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江城日报社的违法行为,侵害了王樯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江城日报社退回王樯用于购买药品的货款15916元,并给予王樯所购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计47748元。江城日报社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赔偿责任。江城日报社现已提供广告经营者、产品生产厂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故江城日报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密山公司辩称:密山公司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密山公司从未委托《江城晚报》发布欧米伽三海豹油胶囊广告。密山公司是受哈尔滨北极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生产欧米伽三海豹油胶囊的。南波湾公司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南波湾公司是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所生产的氨基葡萄糖碳酸钙胶囊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本案中该产品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故南波湾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赔偿责任。南波湾公司只负责该产品的生产,不进行产品的对外广告宣传。王樯与南波湾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南波湾公司不应承担产品虚假宣传的法律赔偿责任。王樯购买产品的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利,不是正常消费使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所保护的正当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王樯的全部诉讼请求。白马公司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白马公司从2011年起至今处于停产状态。氨基葡萄糖碳酸钙胶囊属于保健食品,不是白马公司的产品。氨基葡萄糖碳酸钙胶囊在《江城晚报》上的广告不是白马公司发布的。白马公司没有委托任何单位在媒体上发布白马公司任何产品的广告。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江城晚报》曾刊登哈药化栓王和三九加钙氨糖的广告。王樯根据江城日报上刊登的电话联系卖家,购买欧米伽三海豹油胶囊,花费5980元;购买氨基葡萄糖碳酸钙胶囊,花费9936元。欧米伽三海豹油胶囊系保健食品,主要是调节血脂。氨基葡萄糖碳酸钙胶囊系保健食品,主要是增加骨密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票、产品说明书、《江城晚报》报纸、快递单及当事人陈述。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1.涉案广告是否构成虚假广告;2.产品生产厂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江城日报社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本案中,涉案商品的包装标签及产品说明书均明确”欧米伽三海豹油胶囊”、“氨基葡萄糖碳酸钙胶囊“系两种保健食品,但涉案广告内容中对“欧米伽三海豹油胶囊”、“氨基葡萄糖碳酸钙胶囊”的功效进行了夸大宣传,载明了“哈药新发明、心脑血管病有救了”、“化开血栓、心脑巨变”、“哈药化栓王、化开血栓救心脑”、“哈药化栓王、化栓救心脑、五大保证”;“关节吃饱、骨病全好”、“腰间盘突出、膝关节病、颈椎病、肩周炎、骨质增生早用早好”、“酸麻僵肿胀痛,关节顽症快速消除,可感觉疼痛酸麻减轻,颈肩腰腿灵活扭动,甚至能跑能扛能跳”,违反了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存在严重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构成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涉案商品“欧米伽三海豹油胶囊”、“氨基葡萄糖碳酸钙胶囊”是经过国家审批的保健食品,质量合格,并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本案虽追加了密山公司、南波湾公司、白马公司三家公司,但现无证据显示虚假广告系上述三家公司在《江城晚报》上发布,亦无证据证明三家公司存在以其他虚假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故本案中密山公司、南波湾公司、白马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本案中,江城日报社作为涉案广告的发布者,经本院释明后,未能在限期内提供广告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也未提供涉案广告的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而王樯因涉案广告而购买产品已对其财产造成了财产损失,故王樯要求江城日报社承担赔偿购药款1591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是经本院查询,近期受理了数件由王樯或王樯作为委托代理人起诉吉林电视台、江城日报社的一审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由此本院倾向于认为王樯的消费行为系以营利为目的的可能性较大。而以营利为目的的专门购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合。因此,王樯要求江城日报社支付所购产品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城日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樯购药款15916元;二、驳回原告王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2元,由原告王樯负担1194元,被告江城日报社负担1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雪飞人民陪审员  潘顺昌人民陪审员  汪艳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文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