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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6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中联幕墙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锦绣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中联幕墙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锦绣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臻,罗元奇,广州中联置业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6885号原告:中山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广珠公路沙朗路段,组织机构代码282013669。法定代表人:叶小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腾追,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中联幕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2号翰林阁2803室。法定代表人:罗元奇。被告:中山市锦绣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朗镇锦绣花园第一期C座。法定代表人:邱水兰。被告:贺臻,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罗元奇,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江,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晖豪,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中联置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2号翰林阁2803室。法定代表人:罗耀均。原告中山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中联幕墙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锦绣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臻、罗元奇、广州中联置业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8元,减半收取为68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54元,由原告中山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审 判 长  刘 忠代理审判员  刘敏娟人民陪审员  梁蓓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