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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鲁改丽、云艳华与宁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改丽,云艳华,宁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鲁改丽,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托县。申请执行人云艳华,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托县。被执行人宁建峰,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改丽、云艳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宁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托克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内012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宁建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鲁改丽、云艳华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宁建峰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建峰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二军审判员  云继新审判员  巴俊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云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