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鲁改丽、云艳华与宁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改丽,云艳华,宁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鲁改丽,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托县。申请执行人云艳华,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托县。被执行人宁建峰,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改丽、云艳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宁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托克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内012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宁建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鲁改丽、云艳华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宁建峰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建峰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二军审判员 云继新审判员 巴俊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云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