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3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朱在祥与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在祥,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3605号原告:朱在祥,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巢湖市人,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巢湖市官圩路南苑新村*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1********。被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英武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57986131J。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朱在祥诉被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案涉贵德南滨河道路沥青工程施工所在地在青海省贵德县,并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在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960元,减半收取17480元,予以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月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