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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1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杨凤英与卞辰珠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英,卞辰珠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1235号原告:杨凤英,女,汉族,1972年9月12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代理人:柴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辰珠,男,汉族,1971年1月14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杨凤英诉诉被告卞辰珠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7日向被告杨凤英发送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7日内向交纳诉讼费用,但原告杨凤英未在本院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也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凤英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郝军廷人民陪审员  刘静俊人民陪审员  马润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利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