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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民终2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小艳与何顺星、李世美、刘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小艳,何顺星,李世美,刘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民终2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小艳,女,1966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敏,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礼平,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顺星,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世美,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军,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65号。负责人:姚惠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亮,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八角街20号。负责人:雷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明,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郭小艳因与被上诉人何顺星、李世美、刘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小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6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 素审 判 员  彭卫民代理审判员  刘 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亚竹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