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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汪丙友与周爱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丙友,周爱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470号申请执行人:汪丙友,男,1976年3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爱贤,男,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汪丙友与被执行人周爱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周爱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本院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E7XX**号宝马轿车一辆,现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被执行人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E7XX**的宝马轿车一次性抵付其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799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周爱贤所有的车牌号浙E7XX**号宝马轿车交付申请执行人汪丙友抵偿借款本金279900元及相应利息,浙E7XX**号宝马轿车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汪丙友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汪丙友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代理审判员  张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