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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孟凡祥与安丰亭、孙开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祥,安丰亭,孙开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731号原告:孟凡祥。被告:安丰亭,成年。被告:孙开红,成年。原告孟凡祥与被告安丰亭、孙开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孟凡祥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孟凡祥负担。审判员  袁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