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孟凡祥与安丰亭、孙开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祥,安丰亭,孙开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731号原告:孟凡祥。被告:安丰亭,成年。被告:孙开红,成年。原告孟凡祥与被告安丰亭、孙开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孟凡祥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孟凡祥负担。审判员 袁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