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6民初5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陕西黄河空调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阳光雨露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黄河空调冷却设备有限公司,陕西阳光雨露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5198号原告陕西黄河空调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小红,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阳光雨露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纲。原告陕西黄河空调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阳光雨露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黄河空调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康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