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3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宝海与胡立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海,胡立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3民初2147号原告:孙宝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胡立芬,女,汉族,住址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海与被告胡立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济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亚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