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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3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宝海与胡立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海,胡立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3民初2147号原告:孙宝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胡立芬,女,汉族,住址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海与被告胡立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济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亚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