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康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60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汉族,1985年7月16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行唐县。被执行人康某,男,1984年6月12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康某离婚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一初字第00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一初字第00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荣歧执行员 李健康执行员 康全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