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水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28刑初226号公诉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黎族。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13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检察院取保候审,次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黎岳,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陵检公诉刑诉[2016]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黎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底,被告人黄某某为了增加家庭经济收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到陵水县xx镇xx岭山上砍伐天然林木,并在该林地内种植芒果树苗。过后,黄某某时常到该片林地内管理芒果树苗,砍伐清理新长出的林木直至2014年5月份。经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被伐林木面积为7.9亩,属公益林级保护林地,被毁林木蓄积量为13.26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且被告人黄某某是为了增加家庭收入而砍伐林木种植芒果树苗,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危害后果也相对较小,黄某某家属在涉案林地补种了树苗,做了一定弥补。被告人黄某某年过五十,应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到陵水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表、案件情况说明、归案说明、证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陈某翔、符某��、陈某云、杨某帆、胡某冠、胡某梅的证言;3.鉴定意见:陵水县xx镇xx岭被毁林木林地情况现场调查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相片、辨认笔录等;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某某年过五十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投案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等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陈振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