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执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1835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836号,组织机构代码:733222903。法定代表人吴开勇。被执行人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金东经济开发区正涵北街666号,组织机构代码:558608699。法定代表人王灵美。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浙0703行审0002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方福平等8人的工资、赔偿金合计55764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