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90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沐贤道与魏守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沐贤道,魏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90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沐贤道,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魏守超,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执行沐贤道与魏守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魏守超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魏守超价值81171.92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继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小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