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郑州绿城仪器公司与被执行人段长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段长春,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段长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166号申请人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军方。被执行人段长春,男,生于1967年3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长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长春下落不明,经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待发现其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16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褚青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