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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6)桂0102执1196号滕桂珍: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执行的周至信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此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