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22民1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兴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兴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1849号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北郊二组(晶鑫怡园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曹曦,总经理。被告:陈兴兰,女,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兴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仕蓉审 判 员  陈 玲人民陪审员  任全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