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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执5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宝迪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宝迪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5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倪晋贵,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力学,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宝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徐勇超,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宝迪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举报的财产线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金融机构银行账户,并依职权通过车管所、房管局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