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6
案件名称
李巧芝与荥阳多辉建材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巧芝,荥阳多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1323号��请执行人李巧芝。被执行人荥阳多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坤锡。申请执行人李巧芝与被执行人荥阳多辉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年荥民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荥阳多辉建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巧芝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荥阳多辉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云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碧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