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丰暑阳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暑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3刑初459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丰暑阳,男,1982年6月6日出湖南省岳阳市。2002年因犯抢劫、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2014年11月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7月28日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诉刑诉[2016]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丰暑阳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丰暑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丰暑阳窜至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海聊网咖网吧,趁被害人江某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江某某放置在桌上的1台金色OPPOR9手机盗走,随后以15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所得赃款全部挥霍一空。2016年7月28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丰暑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76元。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丰暑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传唤经过、指认盗窃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视频截图资料;被告人丰暑阳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暑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其犯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丰暑阳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丰暑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丰暑阳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丰暑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丰暑阳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袁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阙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