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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17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者亮与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者亮,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762号之一原告:王者亮,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陶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者亮与被告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者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1434元,减半收取计5717元,由原告王者亮负担。审 判 长  李海波代理审判员  刘亚军代理审判员  任旭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博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