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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9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利平、苗国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利平,苗国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9495号原告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占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琴,女,汉族,系公司职工。被告孙利平,公民身份证号:×××。被告苗国平,公民身份证号:×××。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利平、苗国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 凤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敖特根巴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