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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财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缪某某等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某某,缪某某,李某某,冉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财保176号申请人:卢某某,女,汉族,1978年01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缪某某,女,汉族,1968年0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63年0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冉某,女,汉族,1994年0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卢某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缪某某、李某某、冉某、王某某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熊某某以其所有并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X路X号X幢X房屋,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缪某某、李某某、冉某、王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小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