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郭金付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02行初65号起诉人郭金付(富),男,194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收到郭金付的起诉状,起诉状认为,郭金付有证据证明在1990年,林州市教育体育局和东岗镇人民政府基于同一事实对郭金付实施了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并让其领取了比拒绝履行义务前低一倍半的报酬。《关于暂扣郭金付工资的情况说明》能证明林州市教育体育局和东岗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林州市东岗镇第一中学有以郭金付不过事务帐为由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与变更原许可承诺内容的行为,并且林州市教育体育局和东岗镇人民政府承认后来未补发郭金付工资,所以起诉人起诉的行政处罚行为与变更行政许可原承诺的行为事实存在。林州市教育体育局和东岗镇人民政府公开的相关行政许可政府信息和其他政府信息不准确,且将未补发郭金付工资的事实虚报成已补发,林州市教育体育局和东岗镇人民政府明知未批准郭金付是教师或东岗镇批准行为无效,却仍在虚谎上报,明知郭金付应在编仍报相反信息,导致林州市政府《告知书》内容失实且不予解除和履责。2016年1月20日郭金付向林州市教育体育局提出更正虚假不准确政府信息申请,林州市教育体育局却至今未履行该职责。林州市教育体育局和东岗镇人民政府两次扣发郭金付的工资至今均未补发;由于林州市教育体育局和东岗镇人民政府至今尚未解除对郭金付扣押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申请解除已无意义;由于郭金付的损失是林州市教育体育局和东岗镇人民政府违法实施变更行政许可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强制造成的,且至今未补偿与赔偿,郭金付得不到补发、赔偿是因林州市教育体育局和东岗镇人民政府仍在公开虚假政府信息所致。为此要求:1、确认林州市教育体育局和东岗镇人民政府1990年基于同一事实,在不出具行政行为文书下针对郭金付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和行政处罚行为违法;2、确认林州市教育体育局和东岗镇人民政府1997年委托林州市东岗镇第一中学以不过事务帐为由,在不出具行政行为文书前提下对郭金付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和变更行政许可承诺报酬数额行为及2002年11月变更承诺期行为违法;3、确认林州市教育体育局和东岗镇人民政府散布虚假的政府信息行为违法;4、确认林州市教育体育局和东岗镇人民政府不予更正、澄清虚假政府信息的不作为行为违法;5、判决林州市教育体育局和东岗镇人民政府承担补发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一千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本案中,林州市教育体育局和东岗镇人民政府未作出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郭金付诉请确认林州市教育体育局和东岗镇人民政府对其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和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变更行政许可承诺报酬数额行为及变更承诺期行为违法,所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该行政行为的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郭金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郝宜春审判员 江文革审判员 薛 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