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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清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宁古与被申请人南京鑫三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宁古,南京鑫三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清申1号申请人:徐宁古,男,1955年7月2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南京鑫三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大方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温某。委托代理人:谢春祥,男,1964年10月4日生,汉族。申请徐宁古以被申请人南京鑫三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三源公司)公司已经停产,无法自行组织清算为由,于2016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鑫三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经审查:申请人徐宁古与其案外人徐某于2006年12月出资成立了南京绿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后因案外人温某、王某增资入股,南京绿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3日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班更登记,企业名称由南京绿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变更为被申请人鑫三源公司,注册资本由48万元变更为80万元,股东由徐宁古、徐某变更为徐宁古、温某、王某,法定代表人由徐宁古变更为温某。因被申请人鑫三源公司的股东就公司经营产生分歧,公司不能维系,并已于2009年8月24日停产。2009年10月8日,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决议。三位自然人股东一致同意解散并清算被申请人鑫三源公司。后被申请人鑫三源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解散公司后十五日内未能成立清算组,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清算程序,自行清算。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系公司解散原因之一。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或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被申请人鑫三源公司出现公司解散事由后,未能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现公司股东申请人徐宁古依法提起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徐宁古对被申请人南京鑫三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李书剑人民陪审员  汤学军人民陪审员  郑 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龙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