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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丰清与张家口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风清,张家口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9执407号申请执行人李风清,生于1962年5月17日,男,住所地:万全区。被执行人张家口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风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家口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6)万劳仲案字008号仲裁裁决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张家口保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万劳仲案字00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儒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