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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刘翠景与山东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景,山东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770号申请执行人:刘翠景被执行人:山东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翠景与山东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彦宏审判员  刘 晖审判员  周升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春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