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4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邓建成、黄军辉、杨立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邓建成,黄军辉,杨立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499号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伊莱克斯大道暮云派出所旁。法定代表人:郑振江,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德,湖南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瑶,女,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邓建成,男。被告:黄军辉,女,系被告邓建成的妻子。被告:杨立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邓建成、黄军辉、杨立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立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立果的起诉。审判员 唐文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