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兴杰、王灿行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杰,王灿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29号申请执行人杨兴杰,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村,联系电话132××××1197被执行人王灿行,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村杨兴杰申请王灿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004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素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