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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行申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辰龙诉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信访答复意见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辰龙,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2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辰龙,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委托代理人张玉林,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55号。法定代表人何建民,该总队总队长。再审申请人王辰龙因诉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以下简称省交警总队)信访答复意见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行终字第1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辰龙申请再审称:省交警总队出具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没有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复核意见,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判令省交警总队履行法定职责。本院认为,王辰龙一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系要求省交警总队履行《信访条例》的职责,作出信访复核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复函之规定,对于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原审裁定驳回王辰龙的起诉并无不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应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省交警总队不是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交通管理部门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故王辰龙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辰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辰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鹏跃代理审判员  马鸿达代理审判员  冷 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