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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19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住所地广西钦州市子材西大街。负责人潘洪泽,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志飘,男,1966年7月3日出生,壮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职员,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委托代理人郑紫迅,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职员,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告陈穗成,男,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钦州市钦南区人,经常居住地钦州市钦南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诉被告陈惠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撤诉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劳 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翁业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