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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1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车某与欧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欧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421民初559号原告:车某,女,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苍梧县。被告:欧某1,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原告车某与被告欧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某、被告欧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准许原告车某与被告欧某1离婚。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在广东打工时相互认识谈婚,不久双方便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儿欧某2,于××××年××月××日共同生育儿子欧某3,于××××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从2006年起,被告开始染上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其中:2006年因吸毒被送往广东中山市五桂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6个月,2007年因吸毒被送往广东中山市五桂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2年,2010年被送往广东中山市五桂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1年,2012年被送往广西玉林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1年,2015年6月被送往广东中山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至今被告尚被执行强制戒毒。每次戒毒出来后,原告及家人均苦口婆心对被告进行规劝和教育,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继续吸毒,甚至对原告及家人采取恐吓、欺诈等手段索要毒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和债务。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综上所述,诉请依法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欧某1辩称,对原告车某主张的双方相识时间、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情况等没有异议,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没有异议,对原告主张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妻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情况没有异议。但是,为了家庭幸福,被告下定决心从今以后远离毒品。因此,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山公行拘通字(2015)第8213号)等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书证均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车某与被告欧某1于1994年在广东打工时相互认识谈婚,不久双方便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儿欧某2,于××××年××月××日共同生育儿子欧某3,于××××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从2006年起,被告开始染上吸毒恶习,先后于2006年、2007年、2010年、2012年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2015年6月16日,被告因再次吸毒被广东中山市公安局处以15日行政拘留,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至今被告尚在中山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和债务。2016年8月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的婚生女儿欧某2、婚生儿子欧某3均已年满十八周岁,且已参加社会劳动,有相对固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持婚姻关系的基础,夫妻双方理应注重婚后夫妻感情的培养,相互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共同努力构建和睦、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本案中,被告欧某1从2006年开始染上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多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被告的吸毒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对自己的身心健康极为不负责任,对家庭和子女也没有尽到照顾和抚养的义务。因此,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车某与被告欧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超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慧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