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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民初4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志远与于和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远,于和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4221号原告李志远。被告于和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远与被告于和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嘉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巧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