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民初4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志远与于和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远,于和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4221号原告李志远。被告于和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远与被告于和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嘉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巧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