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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与刘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刘永杰,贾东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2094号原告: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开发区东信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全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广,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新现,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刘永杰,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被告:贾东双,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委托代理人:于振涛,安丘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杰、贾东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4元,减半收取计105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新伟审 判 员  张云霞人民陪审员  杨汉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