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邵隆毅与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大连加氢反应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隆毅,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大连加氢反应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辽02民终63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隆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大连加氢反应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棉花岛路1-1号。法定代表人:许崇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女,该公司管理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莹,女,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邵隆毅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大连加氢反应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1民初4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8月0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邵隆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加氢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在充分审查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对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的订立及解除,以及上诉人作为本次诉讼依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不予受理的裁决事项均予以查明,并在一审判决书予以确认,认定事实正确。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应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关于支付二倍工资及要求支付2017年2、3、4月份生活费的部分诉讼请求确未先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认为其应就上述争议事项先行履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故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是正确的,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邵隆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被告返还原告电焊高级工证、压力容器焊工资格证和核电焊工资格证;二、被告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二倍工资,计算方式为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13,200.00/月×10个月;三、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2月、3月、4月期间的生活费30,0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2017年1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原告向大连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返还电焊高级工证、压力容器焊工资格证、核电焊工资格证;缴纳2017年2月、3月、4月的社会保险,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5日做出大劳人仲不字【2017]第265号《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认为上述诉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决定对原告的该项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原告对大连市劳动仲裁委做出的该决定不服,诉至一审法院。原告的电焊高级工证被告当庭返还原告。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电焊高级工证、压力容器焊工资格证和核电焊工资格证,即应当提交上述证件由被告持有的证据。电焊高级工证被告已当庭给付原告,故该诉请本院不再进行处理;关于压力容器焊工资格证和核电焊工资格证,原告证明上述证件由被告持有的证据不足,故原告该诉请无法得以支持。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二倍工资132,000.00元,该诉请未经仲裁裁决,故本院不予处理,原告可就该诉请先行申请仲裁裁决。关于原告主张的2017年2月、3月、4月期间的生活费30,000.00元,理由是其认为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停发工资、未转档案,导致原告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该主张名为生活费实为补偿金,该节主张未经仲裁裁决,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原告可就该诉请先行申请仲裁裁决。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邵隆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邵隆毅负担。本院二审期间,邵隆毅提举了工作证、《通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邵隆毅案件一事不再理情况说明》、体检收据。邵隆毅提举工作证用以证明其工种是电焊工;提举《通知》用以证明其取得了核电焊接资格;提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和《邵隆毅案件一事不再理情况说明》用以证明其要求加氢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经过了仲裁程序;提举体检收据用以证明其体检时间。加氢公司认为,邵隆毅二审提举的都不属于新证据,工作证不是其单位的不能证明邵隆毅是从事核电和熔器的工作;《通知》是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邵隆毅案件一事不再理情况说明》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不认可;体检收据不能证明任何问题。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加氢公司是否掌握邵隆毅的压力容器焊工资格证和核电焊工资格证;邵隆毅请求判令加氢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二倍工资和2017年2月、3月、4月期间的生活费的两项诉讼请求是否经过了仲裁前置。关于加氢公��是否掌握邵隆毅的压力容器焊工资格证和核电焊工资格证问题。正如一审判决所述,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邵隆毅主张其压力容器焊工资格证和核电焊工资格证在加氢公司应当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邵隆毅提举的工作证、《通知》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虽然邵隆毅的工作证写明其是电焊工,因加氢公司主张邵隆毅在2007年始就不从事该项工作,邵隆毅认可其2008年始就不从事该项工作,而且即便其现在仍从事该职业也不代表其取得了压力容器焊工资格证和核电焊工资格证及证件在加氢公司。《通知》是复印件,无法认定真实性,并且该通知上的发布时间是2006年,该通知注明资格证书的有效期是2年,即便该通知是真实的,根据该通知的内容可以确定通知中的资格证书到2008年失效,邵隆���也无证据证明其2008年后又参加了资格考试或该证已续期至今。所以,本院认为,不能认定加氢公司掌握邵隆毅的压力容器焊工资格证和核电焊工资格证,当然不能判决加氢公司予以返还。关于邵隆毅请求判令加氢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二倍工资和2017年2月、3月、4月期间的生活费的两项诉讼请求是否经过了仲裁前置的问题。邵隆毅提举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邵隆毅案件一事不再理情况说明》足以证明其在一审法院提起的要求判令加氢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2月、3月、4月期间生活费的第三��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虽然邵隆毅提举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可以证明其在一审法院提起的要求判令加氢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过同样的仲裁申请,但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项请求并未进行裁决,一审法院不予处理正确。综上所述,邵隆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邵隆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赵虹审判员张萍萍审判员陈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杜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