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7执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薛希兵与姜士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希兵,姜士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1559号申请执行人薛希兵,男,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姜士涛,男,1969年4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执行薛希兵与姜士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6年4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8月19日,本院依法拘传被执行人姜士涛,双方当事人于当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姜士涛于当日给付24000元,剩余款项于2016年10月10日前还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同时,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07民初字第007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勋学执行员  涂 明执行员  郭忠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修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