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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3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华生园大渡口中交丽景店与重庆市春辰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生园大渡口中交丽景店,重庆市春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3728号原告:华生园大渡口中交丽景店(张麦玲),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双龙路2号13号楼商业1单元附2-42。经营者:张麦玲。被告:重庆市春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28号附2号32-2。法定代表人:凃文碧。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生园大渡口中交丽景店与被告重庆市春辰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生园大渡口中交丽景店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生园大渡口中交丽景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生园大渡口中交丽景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华生园大渡口中交丽景店负担。审 判 长  王濯非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柯 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