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6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孙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孙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被执行人孙彦华,女,汉族,住栖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与上述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审结,我院(2015)栖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鲁0686执116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东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