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阜阳市华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鲁中敏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华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康康,许勇,鲁中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华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新安大道。法定代表人张雪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康康,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马集镇李围村任庄组。被执行人许勇,男,199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马集镇陈庄村陈庄组。被执行人鲁中敏,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马集镇李围村任庄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二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女3月24日作出(2016)皖1202执24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张康康所有的挂靠在安徽阜南兴邦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皖K685**号华菱之星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查封。2016女8月8日委托评估部门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77648元。经本院委托拍卖部门对该车辆进行拍卖未果。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华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女8于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愿意按照评估价格77648元接受所查封的车辆以抵偿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是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康康所有的挂靠在安徽阜南兴邦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皖K685**号华菱之星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作价77648元抵付给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华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同时该车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华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二、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华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