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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1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庄惠春与黄忠尧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惠春,黄忠尧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1民初2112号原告:庄惠春,女,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江建明,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杰,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忠尧,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顺昌县,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庄惠春与被告黄忠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庄惠春诉称,2013年10月21日,庄惠春与黄忠尧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双方约定:黄忠尧将其经营的南平板栗饼下属加盟分店的板栗饼饼馅的供货权等相关经营权益以二十五万元转让给庄惠春。合同签订后,双方口头约定,下属加盟商的货款由黄忠尧代收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款转给庄惠春。2015年5月27日,黄忠尧因与庄惠春民间借贷纠纷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该案移送至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审理期间,黄忠尧于该案第一次庭审时向法院提交一份其名下建设银行的流水清单,庄惠春从该份证据中发现黄忠尧于2013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共克扣货款77592元未支付给庄惠春。庄惠春当庭要求黄忠尧返还,但黄忠尧拒不返还,庄惠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黄忠尧返还庄惠春货款7759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77592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黄忠尧承担。黄忠尧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黄忠尧于2013年10月21日与庄惠春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大泉州地区(包括各县市)转让方下属加盟分店板栗饼饼馅的供货权;位于丰泽区东霞新村12栋12号店面板栗饼的经营权及所有的加工设备转让给庄惠春”,该合同的履行地在泉州市丰泽区,且黄忠尧长期在泉州市丰泽区经营板栗饼生意,在泉州市已连续居住超过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及黄忠尧的经常居住地均为泉州市丰泽区,故应将本案移送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忠尧的户籍地为顺昌县XX乡。黄忠尧自2011年7月14日起在泉州市丰泽区经营煎饼店、自2012年8月起在泉州市丰泽区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费用至今、于2014年4月10日取得坐落于泉州市鲤城区兴贤路明光花园X号楼XXXX室房产的权属证书、于2015年12月11日办理泉州市鲤城区暂住证,虽然黄忠尧于2013年10月将煎饼店转让给庄惠春,但结合黄忠尧在泉州的购房情况、办理暂住证及社会保险金缴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可以认定黄忠尧的经常居住地为泉州市丰泽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黄忠尧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小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陈朗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