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执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建怀、房金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怀,房金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字第1035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怀,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房金央,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怀与被执行人房金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房金央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建怀质保金7000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款的执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124执字第10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程爱军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