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执5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盐山县支行、河北托普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盐山县支行,河北托普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王晓林,李桂花,张桂祥,叶淑霞,张秀敏,张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5执54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盐山县支行,住所地盐山县。法定代表人:张寅利,任行长。被执行人河北托普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山县。法定代表人:王晓琳,任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张秀敏,任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晓林,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李桂花,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盐山县,系王晓琳之妻。被执行人张桂祥,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叶淑霞,女,194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盐山县,系张桂祥之妻。被执行人张秀敏,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张拥军,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系张秀敏之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5民初162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河北托普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王晓林、李桂花、张桂祥、叶淑霞、张秀敏、张拥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托普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王晓林、李桂花、张桂祥、叶淑霞、张秀敏、张拥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河北托普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坐落在盐山县沧乐路西,东帽圈工业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面积33352.08平方米,证号为:盐土国用2004第0079号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盐权字1000061号、所有的部分机器设备(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文岭审判员 范 超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中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