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22执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熊国光、宁细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熊国光,宁细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余江县邓埠镇建设西路,组织机构代码:01465248-0。法定代表人陈新有,职务,主任被申请执行人熊国光,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申请执行人宁细娥,女,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书,向被执行人熊国光,宁细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熊国光、宁细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国光、宁细娥柒万壹仟伍佰叁拾叁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许林丽代理审判员 徐水菊代理审判员 郑 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芸 来源: